材 料 要 求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籍注册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高考录取时原始数据中的信息一致,原则上不能再予以变更。因以下特殊情况存在一方面确需修改的(在校期间同一学生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不得同时更改),请严格参照要求提供材料,材料不全或无正当理由者,不予变更。
一、属于招生过程填涂错误的,请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普通高校在籍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2、省级招生部门的录检表;
3、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户籍证明落款时间应在3个月内);
5、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
6、学籍管理平台中带学生录取照片的个人信息截图打印件或高考准考证(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二、属于在校期间姓名生僻字、身份证重(错)号变更的,请提供以下材料:
1、《陕西省普通高校在籍学生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
2、省级招生部门的录检表;
3、学籍管理平台中带有学生录取照片的个人信息截图打印件或高考准考证(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公章);
4、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的户籍证明原件(户籍证明落款时间应在3个月内)。
(一)姓名变更的,除提供1、2、3、4项材料外需补充提供:
4、本人在公安户籍管理部门申请更名时的全部材料复印件(或公安部门提供的姓名变更证明,需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
5、更改信息前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曾用名一栏需体现原姓名)。
(二)身份证号码变更的,除提供1、2、3、4项材料外需补充提供:
4、户口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制式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需注明申请更改信息的时间、原因,发函单位固定联系方式,加盖户籍专用章、户籍民警专用章);
5、更改信息前后的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原件及复印件;